重申各職類醫事人員執業,應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文件,並於執業執照日期屆滿前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2026-04-01 / 轉知彰化縣衛生局115年3月4日彰衛醫字第1150013225號函 全文詳見檔案下載 1150309-0292 1 file(s) 49.39 KB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