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表六之二、六之四及六之六,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以衛授國字第11514600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5年2月12日全醫聯字第11500001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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