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知,有關該署113年4月25日國健婦字第1130461376號函之說明四段中「全面推動7歲以上新增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之「7歲以上」係為文字誤植,特予更正為「7歲以下」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3年5月2日全醫聯字第11300005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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