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函,醫療機構如有調動護理師工作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辦理,以維護護理人員職場權益

彰化縣衛生局112年12月22日彰衛醫字第1120078910號函

全文詳見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