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四)、第八條附表(六)、第九條附表(七)及第十一條附表(八)修正規定勘誤表與第五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勘誤表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12月15日全醫聯字第11200015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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