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函知有關「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及「疫情期間延長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總用藥量至多為一百八十日」等2項措施,實施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含)止之實施迄日認定方式,係以該慢性病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開立日」為依據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12月14日全醫聯字第11200015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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