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刪除「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附錄四之「戒菸輔助用藥部分負擔」,並自111年5月15日生效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5月4日全醫聯字第11100011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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