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實施,配合修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 2023-01-07 / 為因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以下稱部分負擔新制)實施,應配合修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一案。 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2月6日健保醫字第1110663876號函 全文詳見檔案下載 1111207-1565 1 file(s) 61.96 KB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