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說明三,關於醫師法第8條之2所稱「經事先報准者」,其中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修正如說明

轉知彰化縣衛生局111年3月30日彰衛醫字第11100176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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