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為利產檢院所之第一線醫事人員方便辨識及記錄,重新調整產檢項目之醫令代碼,檢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注意事項」第三點附表2.2

轉知衛生福利部為利產檢院所之第一線醫事人員方便辨識及記錄,重新調整產檢項目之醫令代碼,檢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注意事項」第三點附表2.2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之醫令代碼調整及問答集各1份,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年12月21日全醫聯字第11000016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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