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為利產檢院所之第一線醫事人員方便辨識及記錄,重新調整產檢項目之醫令代碼,檢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注意事項」第三點附表2.2 2022-01-27 / 轉知衛生福利部為利產檢院所之第一線醫事人員方便辨識及記錄,重新調整產檢項目之醫令代碼,檢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注意事項」第三點附表2.2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之醫令代碼調整及問答集各1份,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年12月21日全醫聯字第1100001697號函 全文詳見檔案下載 1101224-1596 1 file(s) 705.36 KB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