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月12日以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號令訂發布「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並為配合修正標準,自111年4月15日起,擴大收費範園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1月17日全醫聯字第11100000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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