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業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8號公告訂定「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年11月25日全醫聯字第1100001526號函


全文詳見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