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於112年7月7日以衛部醫字第1121664135號公告「醫事檢驗機師法第九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並自112年7月7日生效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7月12日全醫聯字第11200009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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