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十一,業經衛福部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轉知彰化縣衛生局114年12月18日彰衛藥字第11400821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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