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為藥事法之禁藥及其例外規定」,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以衛授食字第1141419035號公告訂定發布,並自114年8月29日生效。六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衛署藥字第三0一一二四號「禁用屬安非他明(Amphetamine)類之減肥藥品(包括Phendimetrazine及其鹽類,Diethylpropione及其鹽類,Fenfluramine及其鹽類等)」公告及七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五九七六二七號「為有效管理安非他命類(Amphetamine-like)藥品,與其衍生物之鹽類及製劑,重申公告禁止使用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4年9月3日全醫聯字第11400011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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