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就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所稱「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業務上不正當行為」於涉性別事件(如性侵害犯罪、性騷擾行為)及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時之適用疑義,函釋如附件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4年8月25日全醫聯字第11400011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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