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護理人員業務範圍,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不得違法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請單位依說明段辦理 2025-09-10 / 轉知彰化縣衛生局114年8月15日彰衛醫字第1140053247號函 全文詳見檔案下載 1140820–1307 1 file(s) 77.93 KB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