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央健保署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之暫付及核定每點金額訂定原則」(詳附件),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轉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4年8月8日全醫聯字第114000107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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